购买全装修房 首先要看清验收单
张女士于2002年3月与某房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一套全装修商品房,《预售合同》对该套房屋室内和整幢楼房外墙面的装修材料品牌和质量作了明确约定。2003年6月,双方在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
续时,开发商让张女士签署了一份《房屋装修验收单》,内容为“某某确认已对房屋的质量和装潢进行了验收”。张女士入住后,发现房屋装修的状况与《预售合同》的约定内容不一致:按合同约定,室内地板的规格和型号应当是直纹的,而实际却是横纹的;楼房外墙面本应是进口涂料,实际却改成了釉面砖。张女士认为开发商违约,与其进行交涉。开发商提出:交房时张女士签收了《房屋装修验收单》,表明张女士对房屋的装修及设备状况予以认可。虽然楼房外墙面从进口涂料改为釉面砖及室内地板等的装修不符合原来《预售合同》的约定,但张女士在验收时应当看到了这些装修上的变化,她当时并未提出异议而且签字,表明她认可了这些装修变化,所以开发商并没违约。张女士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按照《预售合同》约定更换不符的装修部位。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原告律师的意见,委托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按合同中约定的装修标准,对房屋装修状况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装修设施。法院依据鉴定结果作出判决:被告开发商对房屋室内地板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进行更换。至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楼房外墙装修,考虑到该外墙虽未采用约定的进口涂料,但现采用的釉面砖并不影响房屋质量,且外墙为整幢楼房的产权人共有,其他共有人又未对此提出异议,故外墙不宜铲除重做。所以,通过补差价方式处理,即将合同约定的进口涂料与现用的釉面砖的市场差价乘以原告房屋面积相应的外墙面积所得价款,作为对原告损失的赔偿。
■律师分析
本案如何认定购房人入住时对房屋装修及设备进行验收的性质,是本案的关键。一般来说,购房人对房屋装修质量及相关设备状况的验收,不具有专业验收部门的技术水平,况且购房人在入住前对房屋的验收往往是根据开发商提供的验收单上所列项目,与合同约定的房屋内设备如厨房设备、浴室设施等进行数量上的核对。此时要求购房人在签收开发商的验收单时对房屋的用料、有关设备的生产厂家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作出准确判断,是对购房人的苛求,也有悖公平交易原则。因此,尽管原告张女士在验收单上签字,表面上看,似乎是对已经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装修内容认可,而事实上这是购房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争议双方的合同约定并没有如开发商所言的那样发生变更。
同时,律师就本案提醒广大购房消费者:在购买全装修房时应当在购房合同中对装修条款制定得尽可能严密,不能疏忽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及质量标准等,验收全装修房时可请有经验的人士陪同验收,及时发现装修上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同时注意验收单上要求购房人对房屋装修情况进行确认的内容,以减少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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